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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半岛关于对赌税收各地税局答复及典型案例附对赌协议常见陷阱!

发布于 2024-01-09 21:10 阅读(

  BOB半岛关于对赌税收各地税局答复及典型案例附对赌协议常见陷阱在对赌协议特别是自然人参与对赌的涉税处理问题上,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明确规定了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个人即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税,而自然人税收征管无相应退税规则,也无法进行损益调整,故而一旦对赌失败,前期已缴纳个税申请退税存在极大不确定性BOB半岛。本篇我们收集整理了4地税务局的答复、1个税务稽查处理决定、1个上市公司公告,该6个案例反映了不同地区税务机关的处理思路,供朴税朋友们参考,具体工作,敬请与本地税务局保持沟通

  你公司《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请示》(琼航财〔2014〕23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投资资产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在该对赌协议中取得的利润补偿可以视为对最初受让股权的定价调整,即收到利润补偿当年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重组频繁,助推了对赌协议的广泛应用,而对赌协议的广泛应用又推动了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对赌协议的所得税处理,一直是税法领域的理论与实践难题,即便在欧美等所得税制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因其交易的复杂性,对价方式的多样性,也一直处于不断发展中。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关于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并无直接明确的文件规范;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依据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该办法从原则上明确了基本政策,具体操作仍需要进一步细化。

  2019年,我局已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探讨,形成了处理该问题的观点和建议,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作了专题报告。接到您的提案建议后,因省税务局没有政策解释权,我局专题研究了该问题,再次以书面形式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提请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研究出台政策文件。下一步,我局将坚持税不重征也不漏征、税会处理一致的处理原则,继续跟进落实提案相关工作要求,推动早日解决对赌协议涉及的税收难题BOB半岛

  1、留言内容:2020年1月,张三向李四购买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李四对A公司的投资成本为100万元,张三购买A公司的价格为200万元,溢价了100万元,李四已经就该笔股权转让收益缴纳了20万元个人所得税。在转让协议上,李四承诺,如果A公司2020年度的净利润低于50万元,李四将补偿50万元给张三。2020年4月,A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金额为35万元,没有完成承诺的利润目标,因此,李四需要补偿张三50万元。

  请问:1、李四支付50万元补偿款后,是否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回10万元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2、张三收到这50万元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按照偶然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回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您所述的情形没有退还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如您所述“张三收到这50万元补偿款”不属于偶然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问题内容:企业股权转让签订对赌协议,协议要求三年净利润不低于3亿,达不到要求按规定进行现金补偿,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现三年已过,因净利润达不到要求,要现金补偿,那么之前缴纳个人所得税部分能否申请退还?

  留言内容:A公司从交易对手方收购了目标公司100%的股权BOB半岛,同时签署了对赌协议,约定目标公司应在三年内实现一定利润经营目标,否则交易对手方应向A公司支付补偿金。现因目标公司未实现利润经营目标,交易对手方向A公司实际支付了补偿金。请问对这部分补偿金如何确认,是否可以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海南税务机关2014年5月5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14〕198号)明确,“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投资资产的相关规定,对赌协议中取得的利润补偿可以视为对最初受让股权的定价调整,即收到利润补偿当年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请问是否可以比照此规定执行?

  答复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宁波不执行。

  李菊莲持有邦富软件38.096%股份,对应出资额9524000元,2014年5-8月,李菊莲等邦富软件股东与华闻传媒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对赌协议》,针对李菊莲对赌事宜摘取约定事项如下:

  1.华闻传媒采取现金+股份支付方式,向李菊莲支付现金7680万、股份支付14436421股×13.68元/股,合计支付对价274290200元;

  以上事实,稽查局充分收集了投资协议、股权变更登记、代扣代缴个税证明、现金支付对价汇款记录、投资及股份回购事宜对应的全部上市公司公告。

  1.李菊莲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在2014年11月即华闻传媒股份支付(证券账户登记至李菊莲名下)、现金支付均已完成时,确定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税务机关在计算李菊莲应补缴个税时,对李菊莲发生的补偿给华闻传媒的相关股份进行了扣除,最后决定补交个人所得税税35257424.9元。

  启示:本案例引发了各方讨论,最具争议的问题是,如果当初李某足额申报缴纳了个税,那么后续发生的业绩补偿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能否成功?

  针对股份补偿义务对应的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银禧科技《2019-09-26关于收到兴科电子科技原股东部分业绩补偿款的公告》显示,银禧科技于2019年7 月向东莞市税务局提交了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根据兴科电子科技原股东胡恩赐、许黎明、高炳义补偿的股票申请退税112,550,463.36 元,若上述个人所得税得以退回,兴科电子科技原股东胡恩赐、许黎明、高炳义的该部分退税可冲抵其业绩补偿款现金补偿部分金额。

  《2019-12-04关于收到兴科电子科技原股东部分业绩补偿款的公告》进一步显示,公司已收到胡恩赐、许黎明、高炳义现金补偿款合计112,550,462.76 元,其中胡恩赐的现金补偿款为67,874,624.87 元,许黎明的现金补偿款金额为24,802,239.26 元,高炳义的现金补偿款金额为19,873,598.63 元。

  结合以上公告信息,东莞市税务局已就银禧科技于2019 年7 月提交的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办理了多缴税款退税。